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練兵實紀最新章節_把總,千總,隊總全文免費閱讀

時間:2016-10-24 19:11 /戰爭小說 / 編輯:陳越
精品小說《練兵實紀》是(明)戚繼光所編寫的歷史、爭霸流、軍事型別的小說,本小說的主角百總,旗總,把總,內容主要講述:第十五、戢透漏 漏洩軍事乃夜號者斬。 第十六、責贰通 賊使入軍,非主司輒與語者,及擒獲敵人與來降者,並...

練兵實紀

小說時代: 古代

作品長度:中篇

小說頻道:男頻

《練兵實紀》線上閱讀

《練兵實紀》精彩預覽

第十五、戢透漏

漏洩軍事乃夜號者斬。

第十六、責

賊使入軍,非主司輒與語者,及擒獲敵人與來降者,並領見主帥,不得詢問彼中事宜。若違問及因而漏洩者,軍法重治。

第十七、惜

凡軍行所至處,有泉及放牧草地,各將差人監守,不得令濁,及非理踐蹂。

第十八、處夜解

每馬軍一旗,每車兵二車,各開廁坑一個於本地方,遇夜即於廁中大小解。天明吹打時,遇起行,則埋之。遇久住,則打掃,候開門出營外遠遠棄之。夜間不許容一人出營解手。

第十九、夜巡

約黃昏以,將發鼓時,鳴金吹角,擂鼓,舉號登車。步騎俱舉畢,發擂三通,各營斷滅煙火,巡邏人赴臺下跑聽發放。發放雲:“官兵聽著(齊應),夜巡謹慎(齊應),毋得懈惰(齊應),誤了事軍法不饒(齊應)。起去(齊應)。”

放定更一個,吹喇叭一聲,打鼓一下,各車以車梁代刁斗,各馬兵以甲冑代刁斗,各敲九下,再鼓再敲,車營每車一人,火繩點明在手,馬兵每隊一人,各醒坐,換,敲刁斗者即此人也,其餘俱聽休息。

第二十、申夜號

暮時,主將先發夜號於各哨,各哨傳知各兵。只是一字,隨時定擬。凡兵是夜相遇,先問曰:“何來?”各曰:“某來。”是同營人,夜間俱不許言名,言名者即行拿。是本管參遊主將,也要守住請令。就是本管將領,即面認已熟,須是取得自己標旗令旗到,方準回。次早軍士赴所犯本官處,扣頭謝罪曰:“軍令如此,小的衝。”將領曰:“我自犯令,足見爾奉法,今正當如此,每人量齎諭回。”

第二十一、辨巡箭

主將發箭傳時,不拘何處。起箭過,於車上敲三下,彼車守更之人,接得即傳。失誤者軍法重治,馬兵守夜者,不傳箭。臨賊絕更者斬,無賊時止於打。營內兵足三營,即將官一員總巡,各營中軍、千總各一員各巡本哨,各司把總各一員巡本部,一司內各局百總一員巡本司,各局下旗總各一人巡本局,車正每總之車一人巡入車,巡法嚴於三更、四更、五更。

第二十二、設燈火

大吹打畢,發放夜巡,即知其為明更也。每車懸燈一盞,馬兵每旗懸燈一盞,務要高下式,凡夜營俱照定過燈炬為號,各看燈籠遵依。各營視中營之燈,各千、把總視本營之燈,各隊視本旗總之燈,各兵視本隊總之燈,如視晝旗一般,違者俱比晝軍法加一等。如燈難認,各加記號在上,不許重。每去本營,分三十步,燃火一堆,庶我可望見賊來,賊不得測我也。燃火人,每一旗總一名,各請暗號。

第二十三、備雨晦

遇風雨晦冥,是夜燈不可點,金鼓不相聞,各百總差的當二人,於各把總處,只聽各把總傳示的確號令遵守。把總差各二人於千總、營將處聽令,千總、營將差人各二,隨主將聽排程。以傳的確為真,而必有令箭、令旗,或自用物件為信,其言方可聽憑。傳到暗號,務要恪遵。

第二十四、下暗營

凡要下暗營,看閉門時不吹打,知要下暗營。各營燈籠點起,用移夫蓋藏於車內。中軍先用令箭傳營將得知,用兩藍杆棍縛在一處,傳起各隊挨傳一遍。復轉哨第一隊,解去一一把司總收查,仍傳一回令。又下暗營,眾人俱知,候傳令箭一枝,各人收拾,立起聽令。再傳小短箭一枝,即挨哨密行,有預差官軍在彼,問他暗號,對著即聽他排程。密密下營,即使下營差錯,只許一人暗行低聲改,不許開。違者斬首。

☆、第16章

中軍旗鼓 (8)

第二十五、明暗

如正下明營,倏然要改暗營,仍留明營者,看中軍雙燈搖點。各營燈火通點明亮,俟照傳暗箭,各將燈火蓋藏,以移營。照下暗營,俟移營既畢,留的當好漢每一營五十名,將燈火各開,仍行傳擊梆鼓以示之。

第二十六、詰來人

遇有人至,不許聲問,只以一人向門問是何人,低聲令到門,坐在地上,即差一人報主將知。門上差二人由門隙出門,住問他端的,一人守他,一人轉報聽示。

第二十七、重夜令

與賊對壘之時,更鋪失候,夜巡失號,止宿失火者斬。無故呼,奔走妄言,賊至及夜驚者斬。即賊乘暗營,將士輒呼者,亦斬。

第二十八。出夜奇

夜中有賊犯大營,其遠設奇伏等兵,各瞭賊與大營戰,即從鳴鼓大以擊賊,乘得機,必當克捷。而所屯處,預先於樹林山石之底,縛大火把,或主將遣人設機械,臨時燒起,庶使大營可辨兵賊,以奪賊氣,以見伏兵之眾也。

第二十九、明再發

五更三點,掌號一通,擂鼓一通,各軍舉炊。發擂畢,掌二號,下號燈,車騎燈俱下,微明,升臺放,升旗,吹打。各軍馬、步兵赴各營將處回話,營將、千、把總赴主將處回話,夜巡無事。如有事,營某處驚營、失火、絕更、有警之類,回話訖,掌號收伏路兵。發架樑、塘馬畢,掌號笛聚官旗發放,或不吹號笛,聽用旗號招聚畢。再掌號一通,舉一聲,吹哱囉,起,再吹哱囉,上馬。放開營三個,吹天鵝聲三,吶喊三,點鼓開營起行

第一、練戰實

夫金鼓號令,行伍營陣,皆戰事也。必曰實戰謂何?只緣往時場,習成虛,號令金鼓,走陣下營,別是一樣家數。及至臨戰,卻又全然不同。平所習器技舞打、使跳之術,都是圖面好看花法之類。如至臨陣,全用不對,卻要真正搏擊,近,如何得勝?又如平只用短小竹箭,臨時大箭,高下如何得中?大不演習,臨時遠近如何著對?又如火箭,平不放過,臨時都放高了,或落在眼,安得實用?是晝夜在場不歇手習,一不式,徒費勞苦,還是不習一般。若是平捧翰場所練,金鼓號令,行伍營陣,器技手藝,一一都是臨陣一般,件件都是對大敵實用之物,學一有一受用,學一件有一件助膽,所謂“藝高人膽大”也。學則熟,不學生,學的會殺賊,保得自己命,立得功,不學被賊殺。你們知這個緣故,豈有不學?今凡場內行一令,舉一號,立一旗,排一陣,一技,學一藝,都是臨陣時用的實事。臨陣行不得的,今。器械不是臨陣實用的,不做與你領;不是臨陣實用的舞打之法,不使你學。到彼時實行出,實用出,爾官軍方信之。

第二、諭用命

往年將官,多,冒功避禍。軍士無節制,任其退走,騎馬者望風而奔,步行者躲奔山林,壕而營者為上等。今番誓用車營,車不能上山,車過不得溝險,凡是平原曠,明明稗稗,列為營壘,馬兵在內,四面軍圍,就有馬,亦無處跑去,兵多是步卒,走亦不能過敵馬。車城稍疏,如失城事同,不思拼命與敵砍殺,何處逃避。設若無功僨事,大將自有朝廷典刑,決放不過,一切頭目軍士,可不凜遵,甚至說謊彌縫之,必常猖惶,寧拼,決不同你們欺心欺國,各宜思,毋蹈覆轍,悔之晚矣。

第三、查火器

凡將近賊之時,火器什伍,該管把、百總再行點閱。臨時少火線、銃馬、鉛子並燒火藥者,軍法斬首。

第四、作怒氣

臨陣,各人壯起膽來,發起怒來,我與他殺,固怕。我殺了他,他,又有功賞。若被圍在內,不誓戰,更有何計?敗走時,敵馬膘壯追上,都殺了,逃得回陣,亡了頭目,軍法連坐,亦不饒我,是走回也免不得。既食朝廷錢糧,屬戎行,命在人手,何處可避?各各一心發,肅肅靜靜,惟主將號令是聽。主將不必大官府,但一營之中第一大者是。如一隊只有十個人,在彼再無別人,則隊總是主將,以上類此。

第五、申連坐

你們自來不知節制,大小不相鈐束,以故洗千者,徒而無賞,雖賞之,無處查考;退者,倖生而無罰,雖俗罰之,無查考也。今定有節制,取有甘結矣。如一伍同退,只殺伍,一隊同退,只殺隊總;一旗同退,只殺旗總;一局同退,只殺百總;一司同退,只殺把總;一部同退,只殺千總,以上皆然。如此看之,所殺不過三五人,似與你眾人無,還可退走也。你不曾思,此法一行,是百萬兵一時洗千退,我也都有查考。所殺幾個人,不怕你百萬人都退不得。聽我說其故,且如一部人齊退,必殺千總,千總但見他一部人退時,他決不退,若是他不退,必被賊殺了,我將他管下把總都殺了,償千總之命。把總見千總不退,恐陣亡了千總,就該償命,是把總,亦不敢退。他所管下百總,見把總不退,恐賊殺了把總,所管下百總怕我殺了,就守著把總不敢退,百總不退,若被陣亡,他部下旗總都該殺。旗總怕殺,不敢退,他管下隊總怕賊殺了旗總,必然官府殺他,他也不敢退,就護著旗總站住了。伍下軍恐怕賊殺了隊總,其一伍軍都該殺,都護著隊總站住。如此,是我所殺止於陣亡的部下三五個人,是百萬人也要同心,那個還敢先退走,若一齊上殺賊者,頭目至有陣亡,不坐以屬下償命之罪。如有斬獲,仍以功論,而以首級先恤者,然分與生者。

第六、齊士心

殺賊只是萬人一心,強者不得先,弱者不得退。如臨陣敢有一人非令先,即斬賊首得賊馬而還,亦以違令軍法從事。

第七、貪利

法雲:“人先馬,馬僕賊自敗。”往時只因他馬,要得活獲,故難取勝。你們看賊馬頭有三尺,人在馬頭高又五尺,我步兵衝在馬頭,尚有馬頭、馬足相隔,賊刀三尺,豈能到我上,我只將眾軍聯作牆般一堵,密密一字向,用我刀大,砍打馬頭馬,馬傷跌倒,此時賊被跌落,方未轉,就用大棍劈頭打下,無有不者。你殺得賊敗,首級每顆賞銀五十兩,盔甲杖,那件不是宜,何必要馬,況一賊有數馬,我殺者,賊下所騎一馬也,大一敗,以馬匹,那個不是你的,若臨陣不先砍賊馬,與牽取賊馬者,俱斬首。千、把總以下故縱,同罪。砍傷馬匹,戰畢即如營燒熟代飯。生存好馬,俱與衝鋒之人,以十匹為率,只抽一馬與收馬者,餘皆均散。

第八、治貪級

自來北軍臨陣,專好爭功,殺倒一賊,三、五十人互相爭奪,卻將敗賊亡了追殺,每每致賊以數人為餌,你上都去爭功,他卻大眾一擁殺來,一個首級又不得,不知倒被他殺了多少。乘眾少卻,將營盤衝破,全軍沒了,迷而不悟。其故何也?此乃將官平無嚴制,場內不曾千言萬語說得明,臨時又不曾殺了幾個違令的,以此養成夙弊,再不知改。今不同,若殺倒首級、馬匹,都不必管他,殺手只管殺向去。我自另定一班人,割首級,收馬匹,但以殺退賊為主,即將級銀先賞衝鋒,首級以十顆為率,衝鋒者六顆,銃手二顆,割首級與紮營者一顆,俱系陣回營均分。倘若臨陣爭首級者,首級入官,所爭之人理虧者斬首,各官旗、隊、百總一連坐,把總各以分數坐罪。

第九、戒銃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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練兵實紀

練兵實紀

作者:(明)戚繼光
型別:戰爭小說
完結:
時間:2016-10-24 19: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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